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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民初字第0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国学义与被告周祥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学义,周祥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2752号原告国学义,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周祥洪,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国学义与被告周祥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共同经营机械加工,后因经营纠纷,双方于2014年9月26日签订散伙协议,约定从2014年11月5日起,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现金243000元,上述款被告每两个月归还一次,每次归还20000元,最后一次以实际下余数字为准。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第一次还款应为2015年1月5日,原告起诉时条件不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国学义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73元,退回原告国学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宗华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