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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万连芳、万守祥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连芳,万守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万连芳,村民。申请人暨万连芳委托代理人:万守才,男,1971年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1********,汉族,村民,住东台市头灶镇港东村*组*号。被申请人:万守祥,曾用名万寿祥,村民。申请人万连芳、万守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万守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万连芳、万守才诉称,申请人万连芳、万守才分别为被申请人万守祥的姐姐、弟弟。被申请人的父母万曰林、陈桂芳共生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名子女,现万曰林、陈桂芳均已死亡。被申请人万守祥未婚,于2003年起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万守祥失踪。经查:万守祥,曾用名万寿祥,男,1966年9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江苏东台人,户籍地为东台市头灶镇港东村2组1号。申请人万连芳、万守才分别为被申请人万守祥的姐姐、弟弟。万守祥于2003年起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期限已届满,万守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经公安机关证明万守祥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申请人万连芳、万守才的申请发出寻找万守祥的公告,现三个月的公告期间已经届满,万守祥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万守祥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万守祥为失踪人;指定万守才为失踪人万守祥的财产代管人。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万连芳、万守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朱 亚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