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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君芳与朝阳鑫丰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芳,朝阳鑫丰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王君芳,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委托代理人:周桂芹,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朝阳鑫丰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洋。申请执行人王君芳与被执行人朝阳鑫丰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朝阳市龙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朝龙劳人仲字(201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申请人朝阳鑫丰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君芳各项损失174,094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2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中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