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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3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284-1号原告陈某,男,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康迎,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宁,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吴杨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张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况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