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辉与张继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张继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767号原告:张辉,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张继峰,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是淮北市。原告张辉与被告张继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