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民二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辉与张继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张继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767号原告:张辉,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张继峰,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是淮北市。原告张辉与被告张继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