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灶商初字第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何贤悦与韩以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贤悦,韩以兵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商初字第0107号原告:何贤悦,村民。委托代理人:杨龙彬,东台市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以兵,居民。委托代理人:夏亚民,1964年1月26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贤悦与被告韩以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贤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以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贤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贤悦撤回对被告韩以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61元,由原告何贤悦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军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