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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6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路满全与路佳宁、王园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满全,王园园,路佳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6688号原告路满全,男,1964年5月1日出生。被告王园园,女,1991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雷,北京格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佳宁,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路满全与被告王园园、路佳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园园在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经审查,本案被告之一路佳宁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北京市平谷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王园园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园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阮 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