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284号原告王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李海苹人民陪审员 范洪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少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