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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284号原告王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李海苹人民陪审员  范洪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少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