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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郑州新国丰商贸有限公司、陈斌武与陈斌武、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新国丰商贸有限公司,陈斌武,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51号原告郑州新国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斌武.被告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新国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斌武、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新国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国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新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郑州新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斌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