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民初字第04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贺某与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秦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004号原告贺某,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游贤良,重庆市垫江县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270元,共计117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温晏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