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行计申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慧、尹丽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慧,尹丽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行计申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旷庆贤,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慧,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尹丽莲,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慧、尹丽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涟行计申执审字第528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吴慧、尹丽莲承担如下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186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慧、尹丽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慧、尹丽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 判 长 刘建雄审 判 员 陈新连审 判 员 李群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庆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