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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木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苏州圆众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龙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圆众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龙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木商初字第240号原告苏州圆众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邵昂路69号3幢338号。法定代表人何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健、钱家琪,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龙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9号1幢802室。法定代表人胡梁。被告胡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圆众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龙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将货款付清为由,于2015年9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圆众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圆众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元,由原告苏州圆众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