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陈金连与大冶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连,大冶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1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连。被执行人大冶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细生,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金连与被执行人大冶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6日被执行人大冶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