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秋敏与被告许昌市花都木业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敏,许昌市花都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初字第124号原告王秋敏委托代理人李水建、孙淑敏,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花都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红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秋敏因与被告许昌市花都木业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中,2015年9月11日原告王秋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敏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75220元减半收取376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秋敏负担。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李珂远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巩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