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满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旭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满意,深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旭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谢满意,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深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司机。被执行人:深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南路附一号和平花园C座。法定代表人:段启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4013号莲丰花园10号楼A201-A206。法定代表人:谭松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旭遂,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深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谢满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旭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权利人已领取执行款3002788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000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