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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留伟与被上诉人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留伟,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留伟,男,汉族,1991年9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留伟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周留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留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留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学正审判员  申付来审判员  鲁金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