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国琼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琼,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18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18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琼,女,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宁区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董建晶,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国琼与被告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国琼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陈国琼钱款人民币91,787元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7.35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经向房地产、车辆、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及多家银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情况知悉,并表示难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Ο一五年九月十三十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