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息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息商初字第49号原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乙,男。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