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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息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息商初字第49号原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乙,男。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