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殿良、马学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殿良,马学红,童汉林,石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咸鸿,该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淑清,该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员。被执行人潘殿良,居民。被执行人马学红,居民。被执行人童汉林,居民。被执行人石秀,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殿良、马学红、童汉林、石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商初第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宏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商初第0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