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高美兰、孔灵跃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美兰,孔灵跃,孔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机动车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张文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高美兰,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灵跃,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彬,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美兰、孔灵跃、高美兰、孔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美兰、孔灵跃、孔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高美兰、孔灵跃、孔彬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1458.22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查封车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高美兰、孔灵跃、孔彬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