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李某,女,身份证号码×××3064,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现住遂溪县。被告梁某甲,男,身份证号码×××2091,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现住遂溪县。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一、原告与被告婚前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在原告第一次怀孕三个月时,被告带着一位年轻女子回家被原告遇到,争吵中被告打了原告几个耳光;二、被告对家庭不负责,对原告及子女没有尽到照顾的责任;三、被告没有给过子女的读书费和生活费,家庭生活仅靠原告打工收入来维持,被告不但不照顾家庭而且有赌博恶习,原告劝说还被其打骂过;四、被告没尽孝道,岳父母生日或有病住院,被告从不关心和去看望,就连岳父过世,原告电话催被告回娘家送老人最后一程,被告也不肯;五、被告脾气粗暴,长期在家庭中对原告折磨,导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双方虽生活在一起,但没有任何沟通,且双方多年没有过夫妻生活,原告为摆脱痛苦,2015年2月搬出去租房与子女一起住。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2、子女梁某丁、梁某丙、梁某乙已成年,由子女自行选择随原告或被告生活;3、原告与被告共同拥有一套房,原告要求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一份;2、遂溪县机械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3、梁某丁、梁某丙《出生证》各一份;4、《结婚证》一份;5、梁某甲、李某、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被告梁某甲既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甲在原告读初三时自由相识,××××年××月××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甲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梁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梁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丁。现原告以原、被告婚前了解不透彻而草率结婚,被告脾气暴躁,且不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梁某甲离婚,诉称被告脾气暴躁,双方性格不合,且不尽父亲和丈夫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有三个子女,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和好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伟勤审 判 员 吴 俊人民陪审员 谭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