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初0104号8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沈阳爱慕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爱慕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初0104号8974号原告: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秉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学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沈阳爱慕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沈阳爱慕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玉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