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王德英、马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王德英,马美金,梁业锋,余丽杰,马日军,明玉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17号。代表人:麦丽红,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覃延奇,该支行员工。被告:王德英,1968年11日13日出生。被告:马美金。被告:梁业锋。被告:余丽杰。被告:马日军。被告:明玉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告王德英、马美金、梁业锋、余丽杰、马日军、明玉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德英、马美金、梁业锋、余丽杰、马日军、明玉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本院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叶晓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