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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帅与宿伟昌、李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帅,宿伟昌,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699号原告高帅。被告宿伟昌被告李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帅与被告宿伟昌、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宿伟昌所有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第***号项下的楼房***方米及储藏室***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宿伟昌所有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第**号项下的楼房***平方米及储藏室***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梅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