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沈建平、纪田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沈建平,纪田梅,蒋伟豪,曹四红,朱建忠,谯小渠,王叶强,顾末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92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丛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丹萍、陈翔伟,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平。被告纪田梅。被告蒋伟豪。被告曹四红。被告朱建忠。被告谯小渠。被告王叶强。被告顾末琴。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沈建平、纪田梅、蒋伟豪、曹四红、朱建忠、谯小渠、王叶强、顾末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涉案联保体授信合同及借款支用申请书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沈建平、纪田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3750元,并支付罚息156611.23元(罚息暂计至2015年3月30日,此后仍以170375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被告沈建平、纪田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0元;3、被告蒋伟豪、曹四红、朱建忠、谯小渠、王叶强、顾末琴对被告沈建平、纪田梅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建平、纪田梅、蒋伟豪、曹四红、朱建忠、谯小渠、王叶强、顾末琴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沈建平。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30日。合同执行利率:年息7.5%。逾期利率标准:逾期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上浮50%。还款情况:每月21日结息。按期还息,到期还本。利息支付至2014年5月21日。2014年5月30日扣除保证金30万元,其余款项未付。至2015年3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1703750元、逾期罚息156611.23元。担保情况:原告收取保证金30万元。被告蒋伟豪、曹四红、朱建忠、谯小渠、王叶强、顾末琴对被告沈建平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查明:被告沈建平、纪田梅于2001年6月2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双方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建平、纪田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03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沈建平、纪田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逾期罚息人民币156611.23元(暂计至2015年3月30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沈建平、纪田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蒋伟豪、曹四红、朱建忠、谯小渠、王叶强、顾末琴对被告沈建平、纪田梅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7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皆由被告沈建平、纪田梅、蒋伟豪、曹四红、朱建忠、谯小渠、王叶强、顾末琴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7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许 炯审 判 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徐雅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