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商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任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任志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9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329号。负责人卫迅,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茂杰、李思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诉被告任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变更诉讼请求,后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撤回对被告任志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承担。审判长 窦松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