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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桂英、刘梅等与刘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刘梅,张某,刘涛,青岛祺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899号原告:张桂英,女,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刘梅,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刘梅,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成杰,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涛,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祺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西外环路峡沟村东侧。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英、刘梅、张某与被告刘涛、青岛祺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英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英、刘梅、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涛、青岛祺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41元,减半收取3571元,由原告张桂英、刘梅、张文博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