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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宝玉、周健因犯污染环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11号移送部门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宝玉,现服刑于衡水监狱。被执行人周健因犯污染环境罪,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景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缴纳罚金,2015年7月8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锁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