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杨万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万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08号罪犯杨万洪,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渝三中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万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6月6日、2014年7月5日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杨万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万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判处罚金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万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二十八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