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郭庆超、陈同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超,陈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郭庆超。被执行人陈同俊。郭庆超申请执行陈同俊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刑初字第3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庆超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47103.97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同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庆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同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9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同俊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庆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