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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沈翔与李俊、胡国良、东至福元运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沈翔,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李俊,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东至县。被执行人:胡国良,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东至福元运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杨冬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翔与被执行人李俊、胡国良、东至福元运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449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2873元,剩余执行标的557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俊、胡国良、东至福元运通企业管��咨询有限公司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