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