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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国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4431号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39号2单元1-3。法定代表人赵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力,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黄西秀,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李国强,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