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宫爱英与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宫爱英。被执行人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住址:高青县清河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岳建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爱英与被执行人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5)高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