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莉仙与金明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明建,朱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明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莉仙。上诉人金明建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筻下,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管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