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勇,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韩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