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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勇,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韩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