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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枣庄市雅厦通信装饰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雅厦通信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市帝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1号原告:枣庄市雅厦通信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继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焕平,山东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兴伟。被告:烟台市帝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雅厦通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枣庄市雅厦通信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枣庄市雅厦通信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庄市雅厦通信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8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枣庄市雅厦通信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成学波人民陪审员  王和禄人民陪审员  倪进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修红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