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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小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红芳与牛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红芳,牛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小字第55号原告郭红芳。被告牛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芳与被告牛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芳以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郭红芳承担。审判员  冯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