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小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红芳与牛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红芳,牛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小字第55号原告郭红芳。被告牛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芳与被告牛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芳以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郭红芳承担。审判员 冯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