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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99号原告:王某甲,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斌,农民,(系王某乙之父)。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卫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谊、被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向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2万元,因被告婚后经常无故与原告争吵,且于2014年5月6日回娘家后不再返家,致使原、被告的婚姻名存实亡。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一直未在一起同居生活,被告也未曾有任何改变,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依据法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20000元,被告的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乙辩称: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甲与王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告王某甲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王某乙彩礼款12万元。被告王某乙的嫁妆有一套十组合柜、电视柜、八把大木椅、大圆桌、小茶几、两个玻璃桌、沙发一套、TCL42英寸液晶彩电、家庭影院、联想电脑、美的挂式空调、饮水机、全自动洗衣机、美的冰箱、巨能亿家牌太阳能、电视锅子各一件;十床被子。2014年9月25日,王某甲曾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但二人未能和好,仍分居生活。2015年7月8日,王某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乙离婚;王某乙返还彩礼款120000元。上述事实有王某甲所举证的身份证、结婚证、(2014)太民一初字第033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某乙提供的病例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王某甲与王某乙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并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随着了解的深入,二人逐渐发生矛盾并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以致分居生活。在王某甲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没有珍惜这次机会,未能和好,仍然分居生活,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王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甲与王某乙结婚后同居时间较短,婚前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给王某甲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王某乙应酌情返还;王某乙的婚前个人财产归王某乙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甲彩礼款40000元。三、王某乙的婚前财产一套十组合柜、电视柜、八把大木椅、大圆桌、小茶几、两个玻璃桌、沙发一套、TCL42英寸液晶彩电、家庭影院、联想电脑、美的挂式空调、饮水机、全自动洗衣机、美的冰箱、巨能亿家牌太阳能、电视锅子各一件;十床被子。归王某乙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伟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