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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吴法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龙卓风与凌少华、李启源、李海萍、李海燕、李海锋、李海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湛吴法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龙卓凤,女,汉族,吴川市人。被执行人凌少华,女,汉族,吴川市人。被执行人李启源,男,汉族,是凌少华的儿子。被执行人李海萍,女,汉族,是凌少华的女儿。被执行人李海燕,女,汉族,是凌少华的女儿。被执行人李海锋,男,汉族,是凌少华的儿子。被执行人李海周,男,汉族,是凌少华的儿子。龙卓风与凌少华、李启源、李海萍、李海燕、李海锋、李海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了(2010)吴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凌少华应归还欠款128000元及利息给龙卓风,二、李启源、李海萍、李海燕、李海锋、李海周在继承李亚富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确定了诉讼费用的承担。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4月25日向被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吴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李亚富名下的五层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本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及续查封了登记在李亚富名下的财产,因查封期限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李亚富名下位于吴川市的五层房屋一幢。二、被执行人凌少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汝浩审判员  柯景福审判员  易 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