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龙与李社香、段红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龙,李社香,段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658号申请人赵龙。被执行人李社香。被执行人段红利。赵龙申请执行李社香、段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龙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社香、段红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50元、执行费157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经本院多次执行,申请人赵龙与被执行人李社香、段红利双方和解到底,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现金91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