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0-15
案件名称
阮志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志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30号罪犯阮志勇,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思中刑二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阮志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09年4月7日、2011年4月11日、2012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8日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阮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阮志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没收个人财产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志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3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