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汨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兴伍与被告潘金根、被告彭德良、被告伏铁光、被告沈富平、被告涂超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伍,潘金根,彭德良,伏铁光,沈富平,涂超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汨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黄兴伍,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委托代理人何益,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潘金根,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委托代理人程兵华,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彭德良,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伏铁光,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沈富平,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涂超波,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伍与被告潘金根、被告彭德良、被告伏铁光、被告沈富平、被告涂超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准备通过诉讼外的其他途径与上述被告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伍撤回对被告潘金根、被告彭德良、被告伏铁光、被告沈富平、被告涂超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旭光审 判 员 郑娅利人民陪审员 吴庆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