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771号原告孙××,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东海,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原告孙××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07年7月自由恋爱。由于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没有迎来幸福快乐的日子,经常因琐事争吵,不能和睦相处,矛盾日益剧增。后被告患病,虽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但原告仍是用心照顾,并用尽所有积蓄为原告治病,尽到了义务。2010年初被告基本康复出院,但被告拒绝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由于看不到和好的希望,原告曾提出与被告协议离婚,但被拒绝。无奈,原告曾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但均被驳回。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且分居已达五年之久,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未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感情非常好,2009年5月被告突发急性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入院治疗,后原告态度转变,在仅有的五天陪同治疗中也经常故意找茬,称不愿意照顾被告,要找个老婆给他生孩子。2009年底原告最后一次探视被告后提出离婚,不再探视也不再出钱出力,与其电话,短信均无回应。出院后被告父母与被告提出让原告接被告回家共同生活,但原告以外地工作不能回家照顾被告及老家卫生条件差等理由拒绝被告的请求。2011年被告母亲因病行心脏搭桥手术,被告因无人照顾得了严重的股骨头坏死。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后被驳回,且对被告的身体状况不闻不问,并言语威胁被告,使被告受到极大刺激并于今年6月大出血再次入院。现被告的身体状况很差,依然没有恢复,免疫力几乎为零。因原告离婚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遗弃被告,加之被告现在身体状况,以及被告对原告尚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后双方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09年被告患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入院治疗,2010年出院后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原告主张因双方长期分居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提交法庭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表示,因被告现身体尚在恢复中,且被告对原告尚有感情存在,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对此双方都应倍加珍惜和爱护,生活中遇有矛盾均应妥善对待冷静处理。虽原告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但考虑目前被告仍在患病之中,对此原告应理智对待目前的困难和出现的矛盾,给予被告更多的关心和体贴,协助被告治疗疾病,以使其尽快恢复健康。同时被告也应清醒认识到目前夫妻的感情危机,积极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主动加强夫妻间的沟通,使夫妻感情能够尽快和好如初,以利家庭和睦及夫妻关系融洽。现原告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记员 李 燕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