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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宿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宿某,农民。被告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某以为了家庭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宿某负担。审判员  侯成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