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8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潘一波与王存富、杨碧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878-1号申请执行人:潘一波。被执行人:王存富。被执行人:杨碧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存富、杨碧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存富、杨碧霞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潘一波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50元、邮政专递公告费80元,合计6330元、执行费5507元,但被执行人王存富、杨碧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存富、杨碧霞的银行存款38563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8563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永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