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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方昌明与阙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006号原告方昌明,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梁旭铭、江东,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阙禄超,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定县,曾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7号2701室,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方昌明与被告阙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旷洁玉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洪瑞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