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甲。被执行人冯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冯某甲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4)衡民一终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辉审判员 刘长岗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记员 殷广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