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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甲。被执行人冯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冯某甲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4)衡民一终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辉审判员  刘长岗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记员  殷广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