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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03号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超、吕二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万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元减半收取564.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  晓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