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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爱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雪芳 搜索“”